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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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指事物具有可能但非必然的性质,在民事诉讼中特指通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要求法官结合证据与相关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大陆法系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主张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形成心证,侧重实体公正;英美法系采用"盖然性占优势"标准,由当事人通过举证对抗形成证据优势,强调程序公正。该标准适用于民事实体要件事实的证明,反证只需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即可。我国曾长期采用"客观真实"证明标准,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确立"高度盖然性"标准,标志着证明要求从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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