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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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拉丁语:Magna Carta),也被称为《自由大宪章》,是英国贵族胁迫约翰王于1215年6月15日(一说19日)在兰尼米德签署的文件。《大宪章》全文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规定了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定罪,维护了贵族和教士的权利,保障了骑士及自由农民的利益,限制了国王的诸多权力,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并涵盖了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方面的内容。《大宪章》的签署最初只是为了使国王与贵族之间达成和解,并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长期湮没无闻。但是,《大宪章》在后续历史进程中得到了新的解释。17世纪,爱德华·柯克法官从《大宪章》中提取出“税收法定”与“议会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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