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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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就是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狭义上指清朝雍正时期在西南滇、黔、桂、川、湘、鄂6省实行的废除土司制度,设立流官治理的改革。自雍正时起,清政府在西南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逐步取消土司世袭制度,任命有任期、可调动的流官,随之进行清查户口、丈量土地、核实赋税等工作。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疏呈请,实行改土归流,随即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等广大地区普遍推行。主要措施为废除原有土司世袭制,由清政府分别设置府、厅、州、县等行政机构,委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管理。改土归流实现了西南民族地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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