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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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臣为清代官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刑部改制为法部后设立,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并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机关。法部初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议等官,下设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及收发所,分掌案件审核、刑禁制定、囚犯编发等职责,各司配置郎中、员外郎等职官。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为法部后初置尚书及侍郎,三十四年增设司狱兼职制度与监医官。宣统三年(1911年)改尚书为司法大臣、侍郎为副大臣,职官体系含左、右副大臣各一人及丞、参议等职,所属机构包括承政厅、参政厅及八司。同年修订法律馆由司法大臣兼任主管,配置提调、总纂等官职专司法律编修事务。1911年10月袁世凯组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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