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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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是中国保甲制度中的基层职务,该制度以户籍管理为基础,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融合儒家政治学说与宗法关系,与西方以个人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形成差异。其雏形可追溯至汉代伍什制,北宋王安石变法确立十户为一保的编制,清代顺治元年(1644年)推行保甲法,规定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1931年国民政府于江西43县试行新保甲制,次年鄂豫皖剿总颁布条例推行十户为甲、十甲为保的联保连坐法,1934年行政院通令全国实施。保甲制实行管教养卫原则,保长兼任民兵队长及学校校长,多由地方势力担任。1939年《县各级组织纲要》调整编制为6-15户为甲、6-15甲为保。联保连坐法规定同甲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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