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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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首部规范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法律,1954年9月21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该法分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3章,共42条,确立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组织架构及基本运行机制。本法规定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前者为权力机关,后者为执行机关及日常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依层级设4年或2年,人民委员会任期与同级人大一致。人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人大会议、主持选举并管理辖区行政事务,县级以上可依法设立派出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各级司法机关独立于人民委员会体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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